劳动者罹患职业病,用人院不予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?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后 ,单位能否在后续诉讼中提出相反的申请皇冠·体育主张 ?近日,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劳动者患职业病,工伤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后“反言”的后反悔法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件。
2021年7月 ,用人院不予支A公司与余某签订为期3年的单位劳动合同,约定余某担任过油机长岗位。申请双方确认,工伤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,后反悔法余某每天噪声作业10小时。用人院不予支2023年5月 ,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申请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明确了余某患职业性轻度噪声聋,用人单位为A公司。工伤皇冠·体育后A公司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”)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,后反悔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法受理并经审查 ,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。A公司不服 ,起诉至法院 ,请求撤销前述认定工伤决定。
A公司认为 ,余某自2013年起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 ,历任多家企业相关岗位,且前用人单位均未履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义务,应就余某职业病形成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,并追究前用人单位责任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未全面调查工作年限及环境,认定事实不清、适用法律错误 。
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辩称 ,A公司作为工伤申报主体 ,为余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,认定余某系A公司的员工 ,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的情形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,应认定余某属于工伤
